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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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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乡宁县委员会 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225次

2021年10月19日政协第十届乡宁县委员会第十次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共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乡宁县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要求和精神,结合乡宁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乡宁县委在政协乡宁县委员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中共乡宁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县政协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各项决策部署;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组活力;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县政协依照宪法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第四条  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推动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六条  履行统战职责,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县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建工作的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做好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等工作,党组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分管领域日常业务工作,做到抓党建与抓业务相统一、相促进。 

第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安排,协助书记工作,受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指示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县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作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党员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须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  

(一)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中央、省、市、县委针对重要课题向县政协党组征求意见的答复; 

(三)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以县政协党组、县政协名义分别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报告和建议案;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七)拟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和全体会议协商的重要事项,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专业小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县政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相关规定的重要情况;

(十一)县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协商计划和其他涉及县政协的重要工作;

(十二)县政协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界别设置,常委会组成人选;

(十三)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十四)县政协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十五)县政协机关年度预算的审查批准、监督执行和追加审批;

(十六)县政协机关党支部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原则上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党组指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县政协机关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县政协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四)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七)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党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县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政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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