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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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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乡宁县委员会 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更好履职尽责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273次

2021年4月13日政协第十届乡宁县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县委对《意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以及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精神,强化委员责任担当,促进委员更好履职尽责,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要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坚持履职担当、为民尽责。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三牛”精神,坚守“四心”(固守心、紧扣中心、践行初心、秉持公心)意识,打造“五个”(书香、智慧、开放、活力、有为)政协,以推动政协高质量履职,助力乡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委员履职尽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维护核心,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敢于发声,在关键时刻靠得住、站得出

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作用。

(三)坚持尊重和维护人民政协制度。把尊重和维护人民政协制度、展现人民政协制度生机活力的要求,落实到积极参与政协各项活动的具体行动中,以新时代奋斗者的姿态和干劲,自觉投身凝心聚力、决策咨询、协商民主、社会治理第一线的具体实践。

(四)坚持遵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道德品行,严格廉洁自律,以模范行动展现新时代政协委员的风采。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落实到履职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认真学习、深入调研,全面增强履职本领,提高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到点子上、监督监在关键处的水平。

(六)坚持履职为民,自觉做党的政策宣传者、群众利益维护者、社会和谐促进者。积极主动联系服务界别群众,反映诉求、排忧解难,担负起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宣传党和政府决策部署的责任,团结界别群众跟党走,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坚持县政协党组领导。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在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党组的领导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善交朋友、广交朋友、深交朋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更好团结广大委员和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共同奋斗。

第五条  在政协乡宁县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办公室牵头,专门委员会、界别联组等协同参与的委员履职尽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履职尽责的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县出台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县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我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

第九条  凝聚共识。主要内容是各党派、各界别的代表人士和政协委员通过广泛联系界别群众,团结界别人士,帮助界别群众反映诉求,化解矛盾,积极推动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的和谐。

 

第三章  履职尽责的方式

 

第十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其他有关会议,以及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联组等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界别或联组名义提交集体提案参加调研或协商活动。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

第十二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以政协委员身份到邀请单位担任特邀监督员等职务或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四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每位委员每月至少反映两件高质量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五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六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界别群众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学习培训。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报告会和专题培训等。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参加政协文史资料编撰、理论研究、新闻宣传等工作,受政协推荐参加评议会、听证会等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尽责的保障

 

第十九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支持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二十条  健全委员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楚、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完善委员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界别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加强提案、视察、考察、调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完善县政协门户网站和履职网络平台,发挥微信公众号的作用,丰富履职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条  提供委员履职服务。广泛征求委员对协商活动和视察考察调研选题意见,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各种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委员履职成果报送和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联络。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联络服务委员制度,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坚持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常委,副主席和各委、室、中心联系界别联组,常委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联组、机关等联络和服务委员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发挥县省、市政协委员履职作用。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应加强与县省、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对县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县政协做好县省、市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努力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委员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委员对党的创新理论、时事政策和“六史”(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的学习。注重培养委员协商民主专业能力,建设新时代高素质委员队伍。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围绕县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学习研讨,定期编发学习资料。丰富学习内容,拓展学习形式,增强学习实效。着力推动委员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改造,不断增强自身的整体能力和素质。

 

第五章  履职尽责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和常委年度述职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采取适当方式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建立常委履职建言点评制度,建立健全协商议政质量评价体系和委员履职评价及激励机制,健全“效果”导向制度,把工作质量作为点评考核的重要依据。探索开展委员向界别或界别群众述职,促进委员积极履职尽责。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联组召集人和工作人员分别做好牵头组织的委员履职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地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县政协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等情况,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对违纪违法的委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县政协领导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向邀请方领导书面请假。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委员教育和退出机制。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联组要加强对委员的教育管理,对履职意愿不强、活动参与较少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开展谈心谈话,必要时予以提醒。对长期无故不履职尽责的委员,经过审定程序后由政协常务委员会依章作出处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县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协乡宁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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